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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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