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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