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98號聲請人偉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5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1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於假扣押執行前即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所陳,其既於假扣押程序實施前即已撤回執行之聲請,倘屬無訛,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