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玲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432號、第228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二年度審訴字第六十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432號、第22801號),因被告陳美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共同被告李淑惠否認犯罪,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