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建昇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建昇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