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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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啟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啟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啟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並與其先前所犯經撤銷假釋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殘刑1年1月20日合併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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