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力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力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力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7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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