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54號聲請人 李國祥 代理人(法顧維政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李國健
陳淑君 李京育 李薏涵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李國祥與相對人李國健等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1日分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渠等,惟相對人渠等迄今仍未具狀陳明其調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