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淑芬 送達代收人 簡榮宗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光武
林芝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