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許文澤
許世清
許平島 許明雍
許漢宏 張玉霜 許秀美 許漢任 許秀玲
許秀温 許超雄 許櫻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許深育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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