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訴人 林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明玉 即大創奕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