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 盧光舜 肺癌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盧光舜肺癌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盧光舜肺癌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盧光舜肺癌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69年9月27日核備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5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北四冊、第19頁第880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盧光舜肺癌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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