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詹永全
被   告  江尚賢
       張昌中
       張昌玲
       張昌文
      周 楊淑美
      周深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33,084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526元/㎡1,091㎡
  2048分之4=33,0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命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謄本、全體被告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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