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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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王雅雯
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
103年8月28日即已屆滿(本件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而上
訴人之上訴狀遲至103年8月29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
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
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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