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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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驊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沛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誼富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7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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