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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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
原告 胡宗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其起訴程式不合法,惟並非不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