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

原告 彭淑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鴻達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向被告林鴻達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惟林鴻達已於113年4月27日死亡等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玗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