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羅吉勝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被告 李寶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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