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何建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林錦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零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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