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寶光
李寶龍 李媛媛 曾正雄 曾文菊 曾正松 唐曾雲嬌 李魁成 李玲瑤 李妍葴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3萬1,160元(計算式如下:15
8.85×21,600=3,431,1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