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鍾漢正 聲請人 鍾宜庭 聲請人 鍾漢建 聲請人 鍾昇志 聲請人 鍾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金助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聯絡地址寄發通知函,但相對人實際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書及退郵信封等件為證。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林金助業已於民國103年11月4日死亡,此有本院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林金助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又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