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446號原告 陳國勳 被告 蔡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
0元,原告起訴繳納5,4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受民事案款通知在卷為憑,是原告溢繳裁判費1,760元(計算式:5,400-3,640=1,76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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