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飛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飛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13手機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以下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4行「劉俊飛...IPHONE13黑色手機1支」補充更正為「劉俊飛為計程車司機,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晚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搭載乘客 沈士展 ,並駕車至新北市土城區,沈士展於搭車途中,不慎將其所有之IPHONE13黑色手機1支放置於車內,並於同日21時56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下車,劉俊飛於同日發現車內有乘客遺落之IPHONE13黑色手機1支」。
(二)證據欄(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
(三)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告訴人配偶 高瑜美 於警詢之陳述、告訴人提供之手機定位紀錄、手機定位截圖10張」。
二、應適用法條: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因此,僅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者,係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告訴人並非不知何時、何地遺落手機1支,而係非出於其意思離其持有,自應評價為離本人持有之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偶然拾獲告訴人遺落之手機後,竟因一時貪念而將之侵占入己並任意處分,所為甚屬不該;兼衡其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計程車司機、家境勉持(依警局調查筆錄個人資料欄所載)等生活狀況,及犯後承認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IPHONE13黑色手機1支(價值約新臺幣31,0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168號被告劉俊飛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飛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晚間9時56分後某時,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與明德路口,拾獲沈士展於同日晚間9時56分許,遺失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上之IPHONE13黑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號)後,竟未將上開手機送交警察機關招領失主,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手機侵占入己。嗣經沈士展發現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而查獲。
二、案經沈士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俊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沈士展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檢察官楊唯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