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曾正好(原名 曾清金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6,451元(即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至21),因上訴人應繼分為1/5,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993,290元(元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判費163,200元。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