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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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林美雪
張正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陳 時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0日110年度上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00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32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