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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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余春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年度司促字第370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7,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79,2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