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裕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陳宏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宏裕(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手槍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7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6年10月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