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金上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秋麗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治 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 律師
鄭嘉欣 律師 甘大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杜成彰 (原名: 杜成章 )上訴人即被告 王欽裕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 律師
蔡宜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月琴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 林威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添喜
呂洪淑貞 前2人共同 薛西全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妍孝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僅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上訴,依上開說明,視為全部上訴。惟其所違反之公平交易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且該部分與其他罪名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非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指之情形,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準此,被告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對此部分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