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1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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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林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11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2日下午2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7日
下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程淑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