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16號
原告 游瑞蘭
上列原告游瑞蘭與被告廣潔有限公司、 李奕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