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謝麗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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