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84號聲請人 王佩玉 代理人 謝琬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1│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中小基金│11-D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