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欣潔於民國92年09月22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551,05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日││├──┼───┼─────┼──────┼─────┼───────┤│001│新臺幣│李欣潔│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其利率之適用,│││494697││11月03日起││於民國104年8月│││元││││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李欣潔│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0363││3月21日起│││││元│││││├──┼───┼─────┼──────┼─────┼───────┤│003│新臺幣│李欣潔│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9│││336575││4月1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