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忠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非可取。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88號被告李忠騰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忠騰明知伯母 楊美容 於民國108年8月9日代為收受李忠騰應於108年9月24日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句踐營區參加教育召集訓練1天之召集令後,隨即將該召集令以LINE訊息傳送予李忠騰,李忠騰竟仍意圖為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不參加召集,而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李忠騰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2.證人楊美容於警詢之證詞
3.召集令受領通知聯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檢察官許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