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黃慧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鳳 即 林思宏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同段同段417建號建物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70萬元(第2順位)、100萬元(第3順位)抵押權不存在,暨請求被告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因上開土地財產價值如附表所示,已逾前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下4捨5入)│├─────────┼───────┼──────┼─────┼───────┤│臺南市○○區○○段│29,100元│115.58│全部│3,363,378元││1155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29,100元│75.91│全部│2,208,981元││1158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