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林進松
林進建 林進崑 林淑嬌 林 張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林 張月秀 」記載,應更正為「 林張秀月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