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世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世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陸世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6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陸世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年4月、2年2月、7月。其於106年3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874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1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8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