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8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福鏵
康玉冰
被 告 伊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