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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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125號

聲請人 王雅

相對人 李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2萬元,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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