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補字第603號原告 張育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達睿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