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53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7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彭政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