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6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