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逸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逸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逸昇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5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6~1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受刑人張逸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11.18│103.04.03│102年11月17日23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笫│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笫│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笫││年度案號│6578號等│3966號│1051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號│103年度簡字第966號│104年度簡字第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5│103.06.25│104.01.21│├─┼──────┼───────────┼───────────┼───────────┤│確│法院│苗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號│103年度簡字第966號│104年度簡字第47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05.29│103.07.26│104.0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74號(即臺中地檢104│4576號(即臺中地檢104│2321號│││年度執助字第406號)│年度執助字第40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3.03.10│103.03.10│102年10月1日至23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62號│第462號│2919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16│104.04.16│104.06.0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4.05.08│104.05.08│104.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89號│2790號│3702號││││├───────────┤││││編號6~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9年1月(3次)│有期徒刑4年(3次)│├────────┼───────────┼───────────┼───────────┤│犯罪日期│103.03.08、103.03.09│103.02.09、103.01.28、│103.01.27、103.01.10、││││103.03.05│103.01.08至103.01.09│││││(聲請書誤載為103.02.│││││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19號等│2919號等│2919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04│104.06.04│104.06.0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4.06.30│104.06.30│104.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編號6~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01.28│102年11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19號等│2919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04│104.10.27││├─┼──────┼───────────┼───────────┼───────────┤│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4.06.30│104.1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6406號│││├───────────┤││││編號6~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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