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文章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羅文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4日│109年4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9年度偵字第1600號│109年度偵字第4781號││及案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445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41號││事├──┼────────────┼────────────┤│實│判決│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445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41號││判├──┼────────────┼────────────┤│決│確定│109年7月2日│109年7月3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