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豪選任辯護人李祐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910號、第27224號、第40032號、113年度偵字第4333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智豪為成年人,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同意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內,再轉匯至他人指定之帳戶或提領後交由他人,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東哥」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同意提供其名下之金融帳戶並依指示代轉匯款項或提領後交付指定之人。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4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供予「東哥」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 王春成 、 危建源 、 陳奕蓁 、 張植棠 ,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指定之第一層帳戶內,層轉至被告上開2帳戶,再轉匯至被告之其他帳戶後,復由被告臨櫃提領一空,或由被告轉匯至「東哥」指定之帳戶全數轉出,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3年5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容辰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第一層帳戶轉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第二層帳戶轉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第三層帳戶提領情形1王春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春成佯稱:在「簡街資本」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4日9時33分許,匯入100萬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宜臻 )111年8月4日9時52分許,轉出105萬元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111年8月4日10時18分許,轉出40萬元被告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0時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鼎泰郵局,臨櫃提領40萬元。111年8月4日10時56分許,轉出40萬元被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4日1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左營分行,臨櫃提領40萬元。111年8月4日11時36分許,轉出45萬元被告之中信帳戶111年8月4日12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8萬元。2危建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危建源佯稱:在「創康富」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2日10時35分、10時37分、10時39分、10時41分許,匯入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建豐 )111年8月22日10時44分許,轉出30萬元被告之中信帳戶111年8月22日10時46分許,轉出98萬元3陳奕蓁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奕蓁佯稱:在「創康富」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2日9時20分許,匯入3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建豐)111年8月22日9時37分許,轉出66萬元被告之中信帳戶111年8月22日9時46分許,轉出47萬元被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22日10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7萬元。4張植棠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張植棠佯稱:在「簡街資本」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4日12時5分許,匯入19萬9,171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康致誠 )111年8月24日12時26分許,轉出20萬元被告之中信帳戶111年8月24日12時38分許,轉出38萬元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24日12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