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乙○○
戊○○
號己○○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4423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編號:八六F00四七六B號、八六F00四七七B號,附息票第八期至第十五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現金。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4423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面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2張(編號:86F00476B號、86F00477B號,附息票第
8期至第15期)為相對人供擔保,並以92年度存字第2491號提存在案。現因上開債票即將到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現金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4423號、92年度存字第2491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存字第2491號提存卷宗查證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