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7123號債權人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聯宏建設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宏建設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聯宏建設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