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美月 債務人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債務人 蔡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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