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熊玉英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 吳克奇 繼承之應繼分。
二、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吳克奇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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