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七號
聲請人中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三宜油化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圓山分行│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未載│壹拾壹萬壹仟捌佰│FC四0九四四六││││司││││捌拾捌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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